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大力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
而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对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了一些特殊管理药品外,其余处方药满足一定条件均可以零售。但需要满足第9条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另外,《意见稿》出现“执业药师”字眼五次。为了保证网络销售处方药过程的安全、有效,还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角色和地位、配备数量要求、处方药销售中的规定。
网络销售处方药日渐松绑给执业药师带来哪些新要求?执业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配备要求越来越高
其一,执业药师的角色和地位凸显。《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同时第13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展示所配备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该规定可以强化执业药师在药品网络销售中的角色和地位。
其二,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要求提升。《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和线下销售应该是同样的配备要求。因此,这里的“经营规模”还需要结合线下的情况来决定执业药师配备的具体数量。
其三,明确执业药师在处方药销售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第14条提到,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工作机遇逐渐增加
1、执业药师工作岗位选择增多
其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是药品零售企业,而不只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这可能意味着向个人销售药品的经营主体将增多。为了控制准入门槛,执业药师配备将成为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必备条件,这有助于扩大执业药师的需求。
其二,《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这意味着网上药店准入的平台更为多样化,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网上药店的门槛降低了。而开办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就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这将刺激执业药师的社会需求。
2、执业药师的工作能力逐渐提升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就要涉及到处方审核、处方调剂。这些工作的增加,将刺激执业药师积累必需的药物治疗管理能力,也将在工作中帮助执业药师积累这方面的能力。
3、执业药师的收入日渐上升
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需要配备执业药师,也需要运用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和调剂药品的能力,这将刺激所有执业药师收入的上升,同时对于药物治疗管理能力很强的执业药师则会给予更高的收入,从而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各类执业药师的市场定价。
避免不合规行为的潜在风险
1、患者隐私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11条、第19条提到了网络安全措施,这种措施中包括了患者隐私保护。但是,作为执业药师如何防范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如何防止这种信息为电信诈骗分子所用,这是执业药师在工作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尤其网络销售处方药、网上合理用药指导,会产生大量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在网上药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该特别谨慎。
2、医疗纠纷的潜在风险
其一,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主要风险点是处方的来源,也就是执业药师需要有识别处方合法性的能力和方法。如果开具处方的医生不合法,而执业药师无法审核出来,那执业药师就要负全责了。
其二,处方来源合法,但是处方出现不规范、不适宜或超常处方,执业药师需要有能力识别出来,也需要有机制可以使执业药师与医生沟通,还要有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不合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更大
未来的网络销售药品均将在“国家药品网络监测系统”监测下进行,也就是大数据技术将抓取网络药店的经营数据,执业药师的工作在实质上将接近实时被监管。在这种背景下,执业药师在网络销售药品时,出现不合规行为,将很容易被发现。
结语
网络销售处方药对执业药师既是机遇,也是风险。但可以肯定的是,药物治疗管理能力高超的执业药师将成为未来的“香饽饽”,工作机会会越来越多,收入也会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