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的新指导文件,即新7号文,马上将要出台了。
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通知》特别要求,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指导地方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制定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
其中,特别强调要“制定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这意味着,涉及到省市地方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政策分类文件“新7号文”即将出台。
公立医院市场萎缩
此次《通知》特别要求,将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统一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医保药品编码的使用。7月15-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室召开座谈会,就生物制品(含胰岛素)和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相关领域采购政策,推进采购方式改革。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通过三年多次视察三明,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与调整,医保局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路与方案。回头看,2019年是药品集中采购步入过渡期的一年。这一年,由卫健委组织开展的药品采购将继续分化到医疗机构为主体的采购单元,传统意义上的省级药品采购将处于执行收尾阶段。医保局在落实推进“4+7”带量采购以及抗癌药联合采购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方面对现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有关方面也顺势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各省份结合实际制定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深化医改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各地市和相关部门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落实七方面24项重点任务)、《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月5日,一则堪称最高规格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下发。2020年,各省级带量采购包括各医联体(医疗机构)的采购参与度将继续强化,分类采购的思路仍将延续。
经过三轮两批国家带量采购,国家对带量带预算采购已经不仅仅是有了初步印象,对于用量大、药企众多的产品,各省将以国家联采为“蓝本”进行集团采购,用量少及部分独家、专利药品将开展议价确标或谈判。同时,备案采购、撮合交易、询价采购将呈现常态步骤。
河北“两病”将品种价格降至几分钱一片、安徽部分常用药品及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平均降幅35%等一系列现象预示着,2020年全国各省城市公立医院市场未来萎缩的速度将远大于增速放缓的增长速度。医院将拥有采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尤其是在临床路径与按病种付费的背景下,资源利用控制将更加严格,在讲究疗效确切的同时,医院将主动参与成本控制。
继承分类采购原则
新7号文的思路,预计将继续在7号文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带量采购、地方带量采购的性质区分,大概率仍将继承分类采购的大原则,划分充分竞争、直接挂网、议价谈判、试点联盟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进行带量采购。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的采购目录将越来越难进入。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规范化调整已经是大势所趋。大概率的方向是:国家集中采购涉及的药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此外,各省级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凡上一年度省级公立医院采购金额为零的药品不得列入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凡未进入国家基药、医保目录的产品不得列入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确有临床需要的,可依据临床申请进入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目录)。按国办发[2016]8号文的规定,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不得参与省级集采报名。
同时值得留意的是,在临床路径与按病种付费的背景下,医疗资源利用控制将更加严格,医疗机构在各项运营考核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主动参与成本控制。过往,药品集中采购行政色彩深厚,医院控制用药的推动来自外部压力。现在,医保局掌管药品采购,一方面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必将加速推进,另一方面药品价格继续下行将不可避免。
新7号文将宣布一个全新的药品带量采购新时代的到来。